内蒙古银禧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赛纳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303民初432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
被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
法定代表人:王毓,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赛纳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呼和傲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马蒙生,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赛纳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马蒙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卢喜祥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魏玉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