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通顺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叶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3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临法执字第1340号
申请执行人临朐县通顺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冶源镇宫家破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金叶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秦池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朐县通顺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金叶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5)临法商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