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91民初1417号
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住所地:潍坊高新区胜利东街2716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64年9月7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曾庆荣,女,1966年5月8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临朐县通顺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冶源镇宫家坡村西邻。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申请人***、曾庆荣、临朐县通顺筑路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22848.86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资信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曾庆荣、临朐县通顺筑路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2848.86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