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通顺筑路材料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执16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胜利东街2716号。
负责人:王志刚,行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执行人:***,女,1966年5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执行人:临朐县通顺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冶源镇宫家坡村西邻。
法定代表人:王庆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791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临朐县通顺筑路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086.08元(详见通知书)。
冻结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琪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