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麓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麓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湘01民初1258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麓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麓南环保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彩高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麓南环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穆玉柱,安彩高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麓南环保公司与安彩高科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安彩高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麓南环保公司未开具合同约定的发票,均系违约行为,故安彩高科公司应向麓南环保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169,293.77元,且安彩高科公司应退还麓南环保公司所交纳的100,000元项目投标保证金,而安彩高科公司税额损失456,509.27元应在上述应付款项中予以扣除。鉴于双方都有违约行为,对麓南环保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双方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4月15日,麓南环保公司与安彩高科公司签订《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脱硝除尘改造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总金额为2,580万元,麓南环保公司根据交货进度提供17%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安彩高科公司。2019年7月5日、7月24日,麓南环保公司与安彩高科公司分别签署《基本建设工程结算编制造价确认表》、《补充协议》,核定该合同项下未支付价款为23,558,111.94元,根据安彩高科公司付款统计表及相关付款凭证,安彩高科公司已付款20,388,818.17元,未付的余款为3,169,293.77元。麓南环保公司仍有5,498,111.94元款项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安彩高科公司税额损失为456,509.27元,麓南环保公司对该税额损失予以认可。 另查明,2014年3月10日,麓南环保公司向安彩高科公司支付100,000元项目投标保证金。2019年10月24日,麓南环保公司经本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19年12月2日,本院指定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担任麓南环保公司管理人。 以上事实有《承包合同》、《基本建设工程结算编制造价确认表》、《补充协议》、安彩高科公司付款统计表、相关付款凭证、《付款委托书》、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佐证。
一、限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麓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169,293.77元; 二、限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麓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00,000元; 三、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税额损失456,509.27元在上述第一、二项合计款项中予以扣除; 以上一、二、三项合计、抵扣后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应向湖南麓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812,784.5元; 四、驳回湖南麓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183.92元,由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4,073.82元,由湖南麓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 彦 审 判 员  刘 舸 人民陪审员  彭丽民
法官助理徐鹏宇 书记员杨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