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麓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湘01执1464号
***与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黄莉、**、湖南麓南环保有限公司、罗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湘长市证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只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义务。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在京东网上采取网络拍卖方式拍卖被执行人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长沙高新区麓谷产业基地的权证号:湘(2016)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022126号项下22321.1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2019年4月16日竞买人长沙麓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号:××)以330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000万元,尚余302万元在申请执行人垫付税费后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但因在办理土地过户过程中,税务局核算土地过户税金时间较长,原协商由申请执行人***案外垫支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过户税费,因被执行人破产而无法达成,本案预留的302万元款项也转为破产财产支付给了破产管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无法实现上述结案的目的,故本案申请执行人尚余302万元及利息尚未得到受偿。申请执行人***也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据了解,税务局也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被执行人所欠税收额度,请求优先支付。为便于执行,经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7)湘长市证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即***与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黄莉、**、湖南麓南环保有限公司、罗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至被执行人所在地岳麓区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解放 审判员  蔡旭辉 审判员  许运清
书记员  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