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兴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郑州市一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抚州市兴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豫0182民初9743号
原告郑州市一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抚州市兴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市一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赛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抚州市兴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货款80000元未付,有原、被告所签《机械产品购销合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证明、原告为被告出具的发票、转账电子回单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此款及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全部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
被告抚州市兴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市一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货款80000元,并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支付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抚州市兴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晓丽
书记员  王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