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安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意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西丹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2民初438号
原告:四川安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横街8号西农驿站3楼。
法定代表人:聂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意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10号华润大厦23层7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茂,男,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西丹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天工南一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安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意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西丹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安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安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安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32元,由原告四川安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