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飞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5民初164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女,汉族,1963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王某,女,汉族,1988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魏某1,女,汉族,2012年8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魏某2,男,汉族,2015年7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
法定监护人:王某,系魏某1、魏某2之母。
上述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绪超,商丘市夏邑县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正飞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4851EN97。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建筑总部大厦G027号。
法定代表人:闫晓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健康,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商丘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3743871XJ,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神火大道与香君路交叉口东南角(A座6楼)。
负责人:郭浩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北,河南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魏某1、魏某2与被告正飞建设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商丘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魏某1、魏某2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正飞建设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商丘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魏某1、魏某2撤回对被告正飞建设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商丘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赵进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申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