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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5民初163号
原告:***,女,汉族,1934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系魏文化之母)
原告:***,女,汉族,1967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系魏文化之妻)
原告:魏志强、男,汉族,1986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系魏文化长子)
原告:魏永恒,男,汉族,1992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系魏文化次子)
原告:***,女,汉族,1997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系魏文化长女)
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绪超,商丘市夏邑县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正飞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建筑总部大厦G0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4851EN97。
法定代表人:闫晓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健康,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商丘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3743871XJ,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神火大道与香君路交叉口东南角(A座6楼),
负责人:郭浩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北,河南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肖猛,该公司员工,男,1992年2月19日,特别授权。
原告***、***、魏志强、魏永恒、***与被告正飞建设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商丘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志强、魏永恒、***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魏志强、魏永恒、***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志强、魏永恒、***撤回起诉。
诉讼费3650元(已减半)由原告***、***、魏志强、魏永恒、***负担。
审判员  张清泉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侯思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