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24民初1755号
原告: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陵江镇解放路东段350号。
法定代表人:吉庆东,董事长。
被告:四川骐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18号。
法定代表人:陶勇。
被告:**县力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陵江镇三清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杨建军。
被告:陶启良,男,194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县人,住四川省**县。
被告:杨家东,男,194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县人,住四川省**县。
被告:谢桂华,女,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县人,住四川省**县。
被告:陈小慧,女,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县人,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骐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县力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启良、杨家东、谢桂华、陈小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16元,由原告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亚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