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4执异39号
案外人:岳三平,男,生于1962年10月1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
委托代理人:王子华,元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四川骐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18号。
法定代表人:陶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云平,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骐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岳三平对本院查封的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岳三平称,2014年1月24日,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并交购房款等费用近31万元,从2014年4月入住使用至今。因为种种原因,被执行人至今未给异议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现得知该房被查封,申请法院解除该房的查封。
本院查明:2014年1月24日,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购买被执行人开发建修的苍溪县住宅一套,约定购房款为342174元。异议人分别于2014年1月24日、4月21日通过银行向异议人转款293518元、35000元,被执行人给异议人出具了收款收据。2014年1月24日,被执行人出具收据向异议人代收办理房屋产权证等费用9864元。2014年4月居住使用至今,此后,因为诸多原因被执行人至今未能给异议人办理房屋产权证。
同时查明:本院在执行(2020)川0824执693号四川骐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1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开发建修的苍溪县北门沟路泰福嘉苑含异议人购买住宅在内的住宅26套。异议人现得知异议房屋被查封,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本院认为,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购房款及办理产权的费用,并已实际居住使用异议房屋,且该行为发生在法院查封前,至今未办理异议房屋产权证亦非异议人自身原因,故异议人对异议房屋享有足以排斥强制执行的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0)川0824执693号执行案件对苍溪县住宅的执行。
本案的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胡 勇
审判员 蹇京校
审判员 李瑞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廷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