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骐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骐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4执恢12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骐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骐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民终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骐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拍卖已经查封的被执行人***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的26套住宅和车位。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银行存款。拍卖车位52个。查封的26套住宅,因案外人提出异议,本院暂不能处置。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 雄
审判员 冉 勇
审判员 向 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术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