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芦山县人民法院、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826执397号

申请执行人:芦山县人民法院,地址:四川省芦山县芦阳镇文体路。

负责人:徐中康。

被执行人: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36号建中大厦511室。

法定代表人:陈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中,移送执行标的为4800.00元。经查,本案移送执行的4800.00元诉讼费系本院(2020)川1826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未交诉讼费。另查明,本院已于2020年6月23日依据(2020)川1826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王智申请执行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0)川1826执314号。本案执行的未交诉讼费4800.00元已并案入(2020)川1826执314号执行案件一并执行。

本院认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应交未交诉讼费收取暂行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系统自动审查诉讼费缴纳情况,如案件存在应交未交诉讼费信息,则并入执行案件一并执行。现本院(2020)川1826执397号案件执行的诉讼费4800.00元已依法并入(2020)川1826执314号执行案件一并执行,(2020)川1826执397号案件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川1826执3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 燕

审判员 周秋松

审判员 郭 维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