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1)川0107民督8号
申请人:***,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康县。
委托代理人:何登贵,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36号建中大厦511室。
法定代表人:陈旭,职务不详。
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申请人***出具《代为付款承诺书》,确认被申请人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代替发包方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池电站C2标项目部,于2021年8月19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付款共计1934325.67元。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支付令,督促其立即支付申请人***共计1934325.6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1934325.67元。
申请费7402元,已由申请人***支付。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熔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姚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