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执113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3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建中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旭,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20)川0116执1136号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2019)川0116民初1247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58432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虎
审 判 员 周华斌
审 判 员 李建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余 剑
书记员代 佳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