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826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0月31日出生,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建中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与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826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5800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诉讼费4800.00元、执行费8200.00元未缴纳。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7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启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7月24日,本院依法启动二次网络查控,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依法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关联案件信息等对被执行人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传统调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于2020年7月2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执行措施;
5、上述执行信息及财产调查情况,本院已通过书面约谈方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交执行转破产申请材料,同意等待本案的执行时机。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 燕
审判员 周秋松
审判员 郭 维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