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执208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9088521232,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商贸路101号。
负责人:何虎,行长。
被执行人:陆军,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6507043357,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隆兴乡九丰村九丰组23号。
被执行人:***,女,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6501293363,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金江路113号。
被执行人: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17514834T,住所地宜宾市临港经济开发区LG-A14-05地块盛世临港综合楼1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蓝秀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与陆军、***、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港荣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广播电视发射传输中心有到期债权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五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港荣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到期债权800万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省广播电视发射传输中心到期债权80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邱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