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执恢2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7533X3,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36号建中大厦511室。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宜宾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1民初13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一、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320000元及利息(按实计算);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于2020年7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共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33元,对于该冻结款项,本院依法进行了扣划并作为本案执行费收取。
三、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在崇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有到期债权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该公司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崇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回复被执行人在该公司无债权且涉案工程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该公司也无须向任何单位支付涉案工程款。本院已经将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启动了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对被执行人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以当面会见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律师调查令,也不申请发布执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通过短信形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询问其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和发布悬赏公告,申请执行人***未在约定时间内答复我院。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佳
审判员 徐兴江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