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富华百姓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富华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明鑫德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06执32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富华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东湖西路116号东湖熙园3单元4层404室。
法定代表人:袁水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明鑫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98号武汉积玉桥万达广场(二期)12幢21层1、2、3号房。
法定代表人:罗晓梅,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富华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明鑫德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2016)武仲裁字第00000203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富华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一、被执行人湖北明鑫德工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富华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元;二、被执行人湖北明鑫德工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富华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0月8日起计算至欠款支付完毕之日止);三、承担本案仲裁费3244元和案件执行费699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明鑫德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状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网络查控
立案执行五日内,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结案前,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明鑫德工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司法惩戒
限制消费并列入失信名单。2018年8月28日,本院依法对湖北明鑫德工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
传统调查和财产控制
本院通过工商信息服务平台查询到湖北明鑫德工贸有限公司的电子工商档案,显示该公司已经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注销。通过调查走访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发现湖北明鑫德工贸有限公司已经人去楼空,无人经营,且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晓梅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全部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时无法实现,此当属于客观上的执行不能,本案应当依法退出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2016)武仲裁字第00000203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6)武仲裁字第000002030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易万昕
审判员  韩 野
审判员  彭 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