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民终22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有,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富华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西路116号东湖熙园3单元4层404室。
法定代表人:*水华。
上诉人**有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富华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以武汉富华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工程款为由,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有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有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龙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