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富华百姓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有诉武汉富华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206民初998号
原告:**有,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武汉富华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袁水华。
原告**有诉被告武汉富华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富华公司经本院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富华公司支付**有工程款5800元(其中工程款5500元、照相费用300元)并支付从2016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富华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日,**有、富华公司签订《单项项目施工任务执行协议书》,协议约定:**有承包厦门市湖里区改造工程,工程造价110390。工程交付验收并使用两年之余,但质保金5500元至今未付,遂诉至法院。
富华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有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单项工程项目施工任务执行协议书》、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保修款支付验收表(装修、空调类)》、《厦门湖里万达店结算明细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富华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对于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可以证明如下事实:
2016年12月6日,富华公司(委托方、甲方)与**有(执行方、乙方)签订《单项工程项目施工任务执行协议书》,约定:甲方承接的工程项目委托给乙方施工,乙方作为双方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公司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由乙方组件项目经理部……组织职工;工程名称为福建省厦门市仙岳路分店装饰安装工程,施工日期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20日止,委托方式为全额包干;施工总价款为110390元,按施工进度付款:第一次(施工至7天)付款20%……第二次(施工至15天)付款20%……第三次(施工至25天)付款30%……第四次(全部完工)付款15%……第五次付款10%……第六次付款5%(保修期2年内无重大质量责任问题出现,甲方验收后支付)。
2017年1月21日,富华公司通过微信向**有发动《厦门湖里万达店》结算明细表。
庭审中,**有陈述,除5%的质保金5500元外的工程款,富华公司已全部支付。工程款均是通过富华公司经理袁水华或公司账户直接转账给**有,共转账五笔。案涉工程于2016年12月20日竣工后交付富华公司。
**有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用于证明其为拍摄案涉工程结算用的照片,垫付照相费用300元。
本院认为,案涉《单项工程项目施工任务执行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6年12月20日,两年保修期已于2018年12月20日届满,富华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重大质量责任问题,亦未提出其他异议,应视为富华公司对案涉工程质量已验收通过,本院对**有的陈述予以采信。现**有要求富华公司依约支付质保金55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有要求富华公司支付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因双方未明确约定质保金付款期限,本院仅支持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1月16日起计算的利息。关于**有要求富华公司支付照相费用300元,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费用与案涉工程的关联性及必要性,本院不予支持。富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武汉富华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有支付工程款5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1月16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武汉富华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邱 烨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洪艺玲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