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08民初1934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1月1日出生。
被告:武汉富华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昌区东湖西路116号东湖熙园3单元4层404室。
法定代表人:袁水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明,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味千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上游三村8号8-6#。
法定代表人:潘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武汉富华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味千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孝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罗娜
书记员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