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民初67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1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告:武汉富华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西路116号东湖熙园3单元4层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893067005。
被告:重庆味千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上游三村8号8-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74899582C。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汉富华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味千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48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缪光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吴逢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