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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贵阳长征电子开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3民初1874号之一
申请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学府路西1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游玫瑰,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阳长征电子开关厂。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州科学院高新科技产业创新基地7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斌。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贵阳长征电子开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贵阳长征电子开关厂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险单号为:118641919202100××××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阳长征电子开关厂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1420元,由申请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垫付,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志忠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蔡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