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捷莱盛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文捷保温节能有限公司与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15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文捷保温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书凤,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武汉市新洲区,实际办公地址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9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武汉文捷保温节能有限公司偿还欠款22892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66元,执行费3369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