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保547号
申请人:山东华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云门山街道昭德南路卡特比勒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RKJKG6U。
法定代表人:李玉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绿洲凯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闵市花园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23500332E。
法定代表人:王昱程,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华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绿洲凯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万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冯翠永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清
书 记 员 王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