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菏泽市华禹水电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8民初4498号
原告:***,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道峰,嘉祥祥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菏泽市华禹水电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菏泽市考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56397810J。
法定代表人:李同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占军,山东思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菏泽市华禹水电建筑安装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现于济宁监狱金桥煤矿服刑。
原告***与被告菏泽市华禹水电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熙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