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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尚考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林峰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林峰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403民初2220号
原告:攀枝花市尚考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315号南侧安置区1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3MA6211YM42。
法定代表人:许川,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林峰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逸霞街9号1楼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100006841895520。
法定代表人:范国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林峰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315号8栋1单元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3MA6429U59N。
负责人:**
原告攀枝花市尚考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林峰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林峰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市尚考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尚考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枝花市尚考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尚考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