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峰脉俞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李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甘0922执8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某,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孙某某,住瓜州县。
被执行人:四川林峰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
被执行人:***俞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四川林峰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林峰脉俞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922民初385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案件款50680元,诉讼费534元,执行费668元,合计51882元。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诉讼费及执行费11882元,剩余案件款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协议,申请人李某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922执8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赵欢
审判员戴建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胡志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