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20执3826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 1972 年 7 月 28 日,汉族,住重庆市 璧 山 区 大 兴 镇 符 家 村 1 组 111 号 , 公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 510232197207281836。
被执行人:余春,男,生于 1973 年 1 月 17 日,汉族,住重庆市南 岸 区 黄 桷 垭 镇 金 竹 村 丰 子 岚 垭 组 , 公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 510222197301178437。
被执行人:肖贵红,女,生于 1972 年 5 月 21 日,汉族,住重庆市 南 岸 区 黄 桷 垭 镇 金 竹 村 丰 子 岚 垭 组 , 公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 510214197205214821。
被执行人:重庆特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 金 竹 村 丰 子 岚 垭 村 民 小 组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500108MA60574Q25。
法定代表人:肖贵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林峰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重 庆 市 九 龙 坡 区 科 城 路 68 号 26-2 号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500107MA60A2GC8K。
负责人:肖贵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林峰脉俞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 侯区金花镇金凤街 129 号 1 栋 14 层 18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0006841895520。
法定代表人范国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办理的***与余春、肖贵红、重庆特绪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林峰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林峰脉俞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20民初6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余春、肖贵红、重庆特绪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投资本金及利润共计 2100000 元, 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 1100000 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 从 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 1000000 元为 基数,按照月利率 2%的标准从 2020 年 2 月 29 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林峰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中的投资本金及利润共计 700000 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 1100000元为基 数,按照月利率 2%的标准,从 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计算至款项付 清之日止的三分之一;以 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 从 2020 年 2 月 29 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三分之一),被告四川林峰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林峰脉俞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2900 元,由被告余春、肖贵红、重庆特 绪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林峰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林峰脉俞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四川林峰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仅承担其中4300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12900元,待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余春、肖贵红、重庆特绪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林峰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林峰 脉俞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余春、肖贵红、重庆特绪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林峰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林峰脉俞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以上判决内容,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2、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证券、互联网、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959878.00元,本院已依法予以扣划,扣除执行费后已全额支付给了申请人,申请人实际受偿947999.00元;另发现被执行人肖贵红名下有房产一处,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但由于本案不是首封,不具备处置权,其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
本院认为:***与余春、肖贵红、重庆特绪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林峰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林峰脉俞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虽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渝0120执3826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川
审 判 员 吴 德 斌
审 判 员 鲍 仲 容
二0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 远 菊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20执382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07月28日出生,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符家村1组11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32197207281836。
被执行人:重庆特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金竹村丰子岚垭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574Q25。
被执行人:余春,男,汉族,1973年01月17日出生,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金竹村丰子岚垭组42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301178437。
被执行人:肖贵红,女,汉族,1972年05月21日出生,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金竹村丰子岚垭组42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14197205214821。
被执行人:四川林峰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8号2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A2GC8K。
被执行人:林峰脉俞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金凤街129号1栋14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41895520。
本院在执行***与重庆特绪商贸有限公司,余春,肖贵红,四川林峰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林峰脉俞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 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远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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