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7民初715号
原告:四川锦生鸿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三路2号3栋6层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国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住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清江路天顺·富丽东方1期6栋6-1-3号。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告:***俞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金凤街129号1栋14层18号。
法定代表人:范国才,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锦生鸿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俞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锦生鸿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锦生鸿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锦生鸿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9元,由原告四川锦生鸿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傅奕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