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4160号之一
原告:广州弘安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三联路35号之一2号房。
法定代表人:印立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北京恒都(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峰脉俞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金凤街129号1栋14层18号。
法定代表人:范国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弘安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峰脉俞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弘安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4元减半收取1257元、保全费1074元,由原告广州弘安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亚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莫小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