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4220号
原告: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国保。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枝。
被告:**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国才。
被告:**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丁立夫。
被告:***。
被告:江向阳。
被告:聂力峰。
原告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脉***装工程有限公司、**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丁立夫、***、江向阳、聂力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720元(共计:4105元),由原告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米 杨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余志琪
书 记 员 万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