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4民初340号
原告湖北求精务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新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求精务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新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湖北求精务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求精务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求精务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74元,由原告湖北求精务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