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1705号
申请人:武汉新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宝丰街13号1-3幢509号。
法定代表人:邾茂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兵,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大方锦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华光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习小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民主路782号洪广大酒店25层#。
负责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新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大方锦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武汉新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湖北大方锦佳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29212.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财产线索。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保险单号码:PZPP21420118160000000089)。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新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大方锦佳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光谷支行账号为60×××87的存款7629212.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如上述银行存款不足7629212.5元,则依次在不足的范围内查封如下房产:1.被申请人湖北大方锦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以南,凤凰园中路以西光谷动力节能环保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二期2号新型厂房栋/单元7层12号房屋(合同备案号:湖170437318);2.被申请人湖北大方锦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以南,凤凰园中路以西光谷动力节能环保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二期2号新型厂房栋/单元7层13号房屋(合同备案号:湖170437319);3.被申请人湖北大方锦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以南,凤凰园中路以西光谷动力节能环保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二期2号新型厂房栋/单元7层14号房屋(合同备案号:湖170437320);4.被申请人湖北大方锦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以南,凤凰园中路以西光谷动力节能环保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二期3号楼、3A号楼、5号楼5号楼单元3层1号房屋(合同备案号:湖160166188);5.被申请人湖北大方锦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以南,凤凰园中路以西光谷动力节能环保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二期3号楼、3A号楼、5号楼5号楼单元5层1号房屋(合同备案号:湖160166525);查封期限均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怡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祝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