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川1002民初29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凤瑞陶瓷经营部诉被告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凤瑞陶瓷经营部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凤瑞陶瓷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凤瑞陶瓷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4元,减半收取1,542元,由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凤瑞陶瓷经营部负担。
审 判 长 邓镇兵
人民陪审员 巩 固
人民陪审员 邓昭元
书 记 员 陈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