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执11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城街869号荣和城xiaoquF区。
被执行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红山路28号1栋2**6层6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54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37553.86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已先后向被执行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
2、本院先后于2023年3月13日、2023年5月5日、2023年5月27日、2023年6月2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无理财保险、无大额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四辆车,本院已轮候查封其手续。
3、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土地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
4、因被执行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红山路28号楼二**901室,本院于2023年4月9日通过委托执行平台,委托成都市锦江区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情况并进行走访调查,经调查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
5、因被执行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对被执行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37553.86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其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谷 丽 娜
审判员 ***· **买提
审判员 吴 建 民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拜克木合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