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恢1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江都市。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渠县。 被执行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洪山路28号1栋2**6层6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资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新0103民初40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77976.5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已先后向被执行人四川万达集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2、本院先后于2022年4月28日、2022年5月11日、2022年7月19日、2022年12月22日、2023年1月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四川万达集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四川万达集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无理财保险。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存款,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有四辆车,本院已查封车辆手续,因暂时未能实际控制该四辆车,暂无法处置。 3、本院于2022年12月23日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四川万达集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土地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四川万达集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 4、因被执行人四川万达集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本院于2022年12月22日通过委托执行平台,委托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和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四川万达集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情况并进行走访调查,经调查反馈,被执行人四川万达集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房产土地。 5、因被执行人四川万达集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1月3日对被执行人四川万达集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四川万达集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3年1月4日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四川万达集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21090.87元,未执行到位1156885.63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其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提·*** 审判员 ***·吾买**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