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浩映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浩映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监9号
原审原告:湖南浩映工程有限公司(原长沙市浩映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东方红街道林语路247号。
法定代表人龙明辉,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北路32号9幢。
法定代表人程鹏辉,董事长。
原审被告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街道百宜社区开心商业广场8栋1730室。
诉讼代表人:林兰燕,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审原告湖南浩映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湘0181民初4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朱可可
审判员  刘安民
审判员  姚龙武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