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浩映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3663号
申请人***,男,195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纯明,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伟鹏,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申请人付冰,女,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申请人**,女,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申请人潘婧,女,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申请人湖南浩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东方红街道林语路247号。
法定代表人龙明辉。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付冰、**、潘婧、湖南浩映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付冰、**、潘婧、湖南浩映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9288.7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相应财产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付冰、**、潘婧、湖南浩映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9288.7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少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予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