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凉山州磐鑫盛建材有限公司、广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4民初962号
原告:凉山州磐鑫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经久乡活龙村1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3400MA6484P218。
法定代表人:罗刚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磊,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可财,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广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昌县德州镇商业场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38A3T。
法定代表人:刘杨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梦,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峰,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凉山州磐鑫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凉山州磐鑫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凉山州磐鑫盛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凉山州磐鑫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08元,减半收取计9704元,由原告凉山州磐鑫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