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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创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甘肃艺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民终16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部创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123号文创大厦11层11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艺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222号34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和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部创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创客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艺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艺豪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西部创客公司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0102民初9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西部创客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因其与艺豪公司经过协商已经另行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西部创客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部创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上诉人西部创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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