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汇鑫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汇鑫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02民初6107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2月27日出生,住辽宁省凌源市。
被告:辽宁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44栋15层2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9年1月27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44栋15层218号。
原告***与被告辽宁汇鑫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辽宁汇鑫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元,应退还***5元。)
审 判 员  刘鸿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付乙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