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03民初1536号
原告:**,女,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辽宁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44栋15层218室。
法定代表人:吕延超,董事长。
被告:姚明飞,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大石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宁汇鑫建设有限公司、姚明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因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婷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