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03民初1942号
原告(反诉被告):**,女,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睿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被告(反诉原告):辽宁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44栋15层2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辽宁汇鑫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被告辽宁汇鑫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对原告**提出反诉。反诉原告辽宁汇鑫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原告**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后现申请撤诉,反诉原告辽宁汇鑫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后现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辽宁汇鑫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713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35元,由反诉原告辽宁汇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