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303民初954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辽宁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44栋15层2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辽宁汇鑫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