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民初2737号
原告:江苏豪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健康东路35号中鑫上城C-1308。
法定代表人:史汉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明,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瑞腾道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新庄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伟,江苏正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豪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瑞腾道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苏豪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豪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沈广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蕾
书 记 员 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