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03执保47号
申请人:湖南银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德胜南路香洲名都17栋1单元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073374919。
法定代表人:彭孝友,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中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经开区温圳园温创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5508656311。
法定代表人:李小荣,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南银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省中天钢结构有限公司、第三人岳阳科德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湖南银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中天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并用刘攀名下车牌号为湘AF5××××,行驶证号为××的汽车所有权为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银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保障自身债权能顺利实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中天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收益。
本案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银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秋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