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民初1462号
原告:湖南恒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苏仙岭街道苏园东路6号苏仙区创新创业总部大楼14楼142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娟,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天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心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恒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天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立案。原告湖南恒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恒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湖南恒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天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恒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6.26元,减半收取1,433.1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20元,合计2,653.13元,由原告湖南恒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斌